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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调查应秉承“异体评估”原则

发布时间:2009-02-09 信息来源:

民意调查应秉承“异体评估”原则

 

      人类组建政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不断提升服务公众的水平与质量,也因之而成为所有政府与官员的基本职责。而公众作为政府服务的接受者,直接感知政府与官员服务的态度与能力,其现实生活现状与政府及官员服务表现直接相关,所以民众是政府与官员服务水准即官员政绩与政府绩效的最适格评判者。也正因为如此,考核官员政绩、评价政府绩效引入民意调查,不但可以实现考核、评价政府与官员服务表现的直接对接,而且可以使得考核与评价结果更为科学、准确。

  考核官员政绩、评价政府绩效引入民意调查,扩大民众在官员前途与命运上的话语权,能够促使政府与官员行为更为主动地向民众的意愿靠拢,使政府与官员行政行为与民意要求更为符合,从而能够起到促进与提高政府及官员服务公众水平的效用。考核官员政绩、评价政府绩效引入民意调查,能够约束政府与官员的行为,抑制其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自利的倾向因此,评价、考核政府及官员表现引入民意调查,有利于促进吏治管理与廉政建设。无论出台多少有关吏治管理与廉政建设的举措,如果缺乏民众对考核与评判的参与,都可能因为无从受到直接利益相关人的制约而流于形式,而民众参与对于官员政绩与政府绩效的考核,有关吏治管理与廉政建设的举措就更可能落到实处,取得更大的实效。

  考核官员政绩、评价政府绩效引入民意调查,在实际操作当中应当秉承“异体评估”原则,即中国人事科学院院长吴江所说的由具有专业能力的独立的第三方来进行民意调查工作。因为如果由作为被考核与评价对象的政府及官员来进行民意调查,在规则的制定上难免会留下可以“操作”的空间,在民意的调查与数据的录入上难免会出现作假舞弊行为。

  而由独立的第三方来进行有关考核官员政绩与评价政府绩效的民意调查,就能相对超越政府与官员的私心,避免因为政府与官员自己进行有关考核与评价自己的工作而使民意调查流于形式主义。因此,在官员政绩考核与政府绩效评价上,应当通过建立诸如引入第三方进行民意调查等制度,来确保民意调查在促进政府与官员服务民众意识与质量提高上发挥实质性作用。甘肃省政府2004年年底委托兰州大学中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中心对政府绩效进行评价,被外界称为“兰州实验”或“甘肃模式”,无疑就是通过制度保障考核官员政绩、评价政府绩效引入民意调查工作实效的有益尝试与实践。

  民意要能真正成为促进政府与官员服务公众水平与质量的一种有效力量,除了在官员政绩考核与政府绩效评价上应当引入民意调查形式之外,还须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方式不断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不断实质性地加重民意在决定政府官员前途与命运上的权重。惟有如此,民意才能最大程度地成为政府与官员行为的“指南针”,政府与官员行为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围绕着民意的需求进行,“人民政府”的涵义才能得到更大程度与更为实质性的体现。

 

(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