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16 信息来源: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办发〔2014〕34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30日
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完善我省柔性引才机制,吸引海内外人才参与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是指我省用人单位在不改变省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吸引省外人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候鸟服务、退休返聘、对口支援及其他适宜方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 柔性引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总体思路和“市场调节、政府引导、契约管理、绩效激励”的运作方式,在省委、省政府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相关党政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引才标准和方式
第四条 结合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我省柔性引才的重点领域包括:
(一)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
(二)以集约、集群、园区化、高科技为基本定位的新型工业;
(三)以做优做强热带产品为特色的现代农业;
(四)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南海资源开发保护为主要职责的海洋经济;
(五)以适应城市化需要、满足公共管理社会服务职能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以适应共建共享幸福家园为追求的社会事业;
(七)以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生态环境建设。
第五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能够满足我省用人单位的合作需要,能够显著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三)具备来琼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有健全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六)仍在岗工作的,能与本人全职所在的工作单位就来琼开展柔性智力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 我省开展柔性引才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海南行政区域内;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三)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
(四)能够按照市场化方式为柔性引进的人才提供良好的报酬福利和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七条 我省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省外人才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顾问指导:通过聘请省外人才担任顾问的方式,吸引其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短期兼职:通过聘请省外人才定期或不定期来琼进行短期兼职服务的方式,吸引其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课程讲授、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候鸟服务:通过聘请旅居我省休养度假的“候鸟型人才”在琼开展服务的方式,吸引其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课程讲授、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四)退休返聘:通过返聘已经退休的省外人才来琼工作的方式,吸引其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课程讲授、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五)对口支援:通过与省外用人单位签订整体合作协议的方式,吸引其轮流选派本单位优秀人才,集中、定向、定期为我省相关用人单位提供对口智力支援;
(六)其他适宜方式: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其他柔性引才方式,如服务外包、人才租赁等。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依托国内知名商业招聘网站、我省网上人才市场及其他适宜渠道,搭建柔性引才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柔性引才需求信息,吸引省外人才同我省用人单位对接洽谈并来琼开展柔性智力服务。
第九条 相关党政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定位,主动与省外人才密集的用人单位洽谈对接,拓展柔性智力引进方面的合作交流,为我省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提供渠道和支持。
第十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省内外主流媒体对我省柔性引才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扩大我省柔性引才工作在省内外人才群体中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 我省用人单位在开展柔性引才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柔性引进的人才或其全职所在工作单位签订顾问指导协议、短期兼职协议、候鸟服务协议、退休返聘协议或对口支援协议等。协议应充分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柔性引才的方式、工作时限、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
(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人才在柔性引进期间的劳务报酬、福利待遇;
(四)人才在柔性引进期间的医疗、意外伤害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补充保险;
(五)人才在柔性引进期间创造产生的专利成果的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
(六)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在我省开展智力服务期间,我省相关用人单位应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并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聘期在1年以上的,经本人提出,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规定程序向其颁发《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作为其本人和我省相关用人单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参与表彰奖励的重要凭证。
柔性引进的人才申请办理《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申请表》;
(二)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能够佐证其业务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柔性引才协议以及相应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党政机关介绍信或同类证明材料)。
《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的申办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省属单位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各市县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人才按规定程序向本市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理申请,省属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人才向其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提出办理申请。市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的上级部门应在收到办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签署意见报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符合条件的申报人选,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放聘书。
《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有效期与持有人的柔性引才协议聘期相当,最长不超过3年,逾期自动失效。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柔性引才协议因故提前终止的,我省用人单位应及时向柔性引进的人才收回《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并按规定程序上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市县和相关党政职能部门建立柔性引进人才信息库,对已办理《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的人才进行信息采集和定期更新;并负责协调各市县和相关党政职能部门开通柔性引才网络服务窗口,指定专人受理相关用人单位和柔性引进的人才的咨询、申请、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对我省相关用人单位进行柔性引才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评估结果作为用人单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的主要依据。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参加过一次绩效评估后,应间隔一个年度方可进行下一次申报。
绩效评估主要程序:
(一)通知发布: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绩效评估通知,组织开展柔性引才工作满1年且上一年度未参与柔性引才绩效评估的用人单位进行申报;
(二)单位申报:用人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按照柔性引进人才的不同专业(行业)领域,按规定程序向相关党政职能部门报送《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绩效评估申报表》、《柔性引进人才使用情况报告》、《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专业评审:相关党政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邀请相关专业(行业)领域的高级专家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对相关用人单位开展柔性引才工作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估和实地考察,并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和专家推荐意见;
(四)综合复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邀请相关领域的高级专家组成综合复审专家组,对专业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形成专家复审意见;
(五)公示报批:专家复审意见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三类,经公示后,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核准为优秀的绩效评估结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我省工作生活期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凭《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等方面,可享受我省同类人员待遇;
(二)持有《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满1年的,可在我省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登记;
(三)可在我省就近申办前往香港、澳门地区旅游的手续;
(四)外籍人才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根据受聘期限办理有效居留许可证;
(五)可按我省人才安居工程专项政策的有关规定,免费或以优惠价格租住人才公寓;
(六)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大师级人才”和“杰出人才”标准的人才,可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七)可在指定时间段内,以优惠协议价格游览指定景区、入住指定酒店;
(八)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子女可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并按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九)柔性受聘满2年,且评奖当年仍在我省开展柔性智力服务的,可申报参评“海南省人才功勋奖”,入选者根据《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琼发〔2012〕7号)享受补充优惠待遇;
(十)柔性引才协议聘期不少于5年,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可申报参评“海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入选者根据《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琼发〔2009〕6号)享受补充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我省用人单位柔性引才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根据柔性引进人才实施项目的实际情况,由省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一次性给予10—2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专项用于后续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工作;
(二)自绩效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由柔性引进人才主持申报、以我省用人单位名义(排名第一)承担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课题),尚未享受过省级经费配套支持的,由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40%的配套经费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专项用于科研项目(课题)实施;
(三)自绩效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由柔性引进人才在我省用人单位主导建设并被批准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尚未享受过省级经费配套支持的,由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专项用于相应实验室(研究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和科研项目(课题)实施;
(四)自绩效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与柔性引进人才共同开展的、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优先申报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资金;
(五)自绩效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柔性引进人才的劳务报酬可在单位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柔性引进人才应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开展合作。柔性引才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九条 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柔性引进人才优惠待遇,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取消《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申办资格和柔性引才绩效评估申报资格,追缴已享受的优惠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柔性引才工作经费从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